基建处廉政十条规定
1.严格执行会议集体决策制度,不准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的事项;不准利用职权或关系干预和插手工程承发包,物资采购等工作;不准向工程项目部或承包单位推荐工程队和供应商。
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环节;严禁泄露标底等保密信息。
3.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国家标准,在工程验收和工程决算中,不准简化程序和降低标准。
4.不准向施工方、材料商索要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不准接受施工方以劳务费、加班费、津贴等各种名义提供的酬金。
5.不准在施工方、材料商报销应由学校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准暗示或接受施工方、材料商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资金。
7.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施工方、材料商宴请、商业娱乐活动。
8.不准介绍配偶、子女、亲友参与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准自己的亲属参与由施工方承接的其他工程的经济活动。
9. 建设工程中的所有业务洽谈、现场签证、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参加,不得单独行事;重大业务需由审计和监察部门参加。
10. 不营私舞弊、不借公济私,不贪赃枉法,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学校利益的事。
基建处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