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1文章来源:基建处 浏览次数:

济建设字[2006]8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确保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要求,现就我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成果)的审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勘察设计成果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须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设计,须依据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和结构计算资料。
严禁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勘察设计业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时,须详图说明设计意图的,必须在图纸中进行绘制,不得以说明的形式简单引用标准图集。设计依据、简图、计算公式、计算过程及成果资料应作为单位技术文件予以存档。
(三)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设计变更、计算书及相关表格等),须由设计、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资质证章,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还需经执业注册师签章。
勘察报告有专门勘察劳务单位参与完成的,须在签字、盖章的同时,加盖勘察劳务单位资格印章。
未签章或签章不全的图纸和成果资料,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对外发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否则,一经发现,在处罚建设单位的同时,追究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四)勘察设计单位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对于必须实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不得私自承接勘察或设计,对于欺骗、误导项目业主或与项目业主串通以规避招标投标监管的,勘察、设计成果无效,并对项目业主和勘察设计单位予以处罚。
二、关于施工图审查、备案(含勘察成果审查)
(一)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或企业(属中介服务性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资格认定书,审图机构须经市建委备案,并在认定的资格范围内承接业务。
各审图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审查不全、不细、不严,走过场。审查收费应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市建委对本市的审图机构数量采取总量控制,并严格监管本市施工图审查市场。
(二)施工图审查程序: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备案。其中,政策性审查和备案由市建委负责,属于政府行政性审查(不收费),技术性审查由审图机构(属中介服务性机构,实行收费。)负责。
政策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依据经批准的建设计划、城市规划;
2、是否符合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有无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代审代签、出卖资质证章、私拉外单位人员从事勘察设计的行为;
3、勘察设计单位、执业注册师签字盖章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签章是否齐全;
4、有无违反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市场备案等行为;
5、工程抗震设防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要求;
6、其他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要求。
政策性审查主要是确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市建委政策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承接审查和使用。
审图机构承接审查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规划定点手续;
2、计划批准文件;
3、属勘察设计招投标范围的,须有市建委招投标批准手续;
4、勘察设计文件经政策性审查合格。
审图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完成对包括施工图设计图纸和计算书等在内的所有设计文件的审查。
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于审查意见无异议的,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审查意见(包括技术安全、消防、规划等方面)修改原设计重新出图,经复核无误后,由审图机构在图纸上加盖审图机构印章(所有图页),并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送交复核盖章的图纸共需四套。
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及时到市建委备案。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市建委签发《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并在图纸上加盖“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专用章”,施工图审查工作结束。
(三)各审图机构须按月上报施工图审查工作情况,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表》(附件),不得瞒报、漏报。承接各县(市)、高新开发区范围内审查项目的,应办理登记手续。审图机构必须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上报市建委。
三、关于施工图审查的后期监管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设计文件)须经审查合格方可使用,严禁任何单位或部门擅自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市建委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进行监督和验收。建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必须依据经审查合格并加盖“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专用章”的图纸,开展各自工作。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市建委审核,重新办理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手续。设计变更中违反城市规划、消防等相关规定的,还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三)市建委对在建工程落实施工图审查情况实施监管,具体检查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结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一并进行。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建委会同市执法局实施处罚。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参照本通知规定,做好本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审后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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