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2015-06-11文章来源:基建处 浏览次数: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及处罚内容
(明确到具体法条)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JNC F-JS0001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JNCF-JS0002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公司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有以上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JNCF-JS0003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JNCF-JS0004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有以上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JNCF-JS0005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2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JNCF-JS0006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JNCF-JS0007
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降低资质等级,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JNCF-JS0008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JNCF-JS0009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一般
有以上行为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停止执业1年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JNCF-JS0010
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四条: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的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JNCF-JS0011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五条: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四万元罚款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JNCF-JS0012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六条: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罚款
JNCF-JS0013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七条: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JNCF-JS0014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情况或者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
(二)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八条: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JNCF-JS0015
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九条: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较重
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罚款
严重
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使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JNCF-JS0016
建设单位在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
《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20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其使用的实心黏土砖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的罚款
较轻
情节轻微,可以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情节严重的
逾期不改正的,按其使用的实心黏土砖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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