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部门文件
校基字〔2018〕1号
山东中医药大学
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强化标本兼治,推进风险管控,建立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体系,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对其施工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主要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按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监理单位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审查主体,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管、督管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保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要求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校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国家法律法规界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要全面贯彻本《办法》的规定,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要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建立健全工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及其他重要分项工程的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按规定设专职安全员,其他分包施工单位可设兼职安全员。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考核并达到合格要求。
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的个人工作档案。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要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同时要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安全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对于施工现场专业较强的单项工程,(如:临时用电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塔机拆装、物料提升机拆装、客货电梯及其它垂直运输设备拆装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空洞口、基坑边缘、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实施。
各主要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单位的总体现场布局编制各自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要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域、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并划分管理责任区进行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安排保安昼夜值班。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档,围挡必须牢固、稳定、整洁、美观。场区内道路要坚实、平坦、畅通,并派专人进行经常性保洁。临时给水管线要埋入地下,无滴漏和长流水现象。临时排水要自成系统。
施工单位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施工单位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要制定并落实施工现场防止扬尘措施,减少施工期间对空气的污染。同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学校有重大活动期间进行挖运土方、浇筑砼、设备调试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时,必须事先向基建处汇报,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未征得同意而擅自施工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工程移交之前,施工单位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单位可在建设单位指定的地点保留施工单位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制定用水、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制定符合现场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施工单位使用的塔吊、客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施工重大设备,进场前要进行维护、保养,安装前编制并报审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后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对现场的塔吊、物料提升机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资料报监理单位。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施工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建设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施工单位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施工单位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施工单位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抢救,施工单位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建设单位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约定属于施工单位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施工单位承担。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单位确认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其中应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内容。
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认真监督指导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落实整改工作。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例会,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下列审查责任:
(一)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二)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进行维护保养和验收;
(五)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章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组织制定和颁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并依据本《办法》和相关合同组织落实。
建设单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落实上级检查评价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信息反馈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和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的识别和防范能力。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促进基建工程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校内外相关部门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在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代表学校,负责对学校基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和督管,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为增强对现场具体情况的掌握和问题分析,进一步提升管理决策的针对性和解决问的效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每周每三次(周一、三、五)常规现场巡查,全方位对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现场文明施工例行巡查,在检查中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改正,对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巡查情况形成书面巡查记录,列入工程行为资料,入基建工程档案。
为确保重点工程和工程关键节点质量和工期,在常规巡查的基础上,对于重点项目和关键节点,实行“三三一”现场管理制度,每天进行三次现场巡查督导,召开三次现场协调会议,进行一次情况通报会,对计划未完成的工程要求总包方从8:30-22:00加班施工,确保当日计划按时完成,并明确第二日工作任务,及时调整进度偏差。
建设单位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加强安全工作的执行力度,严格落实安全问题一票否决制,凡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必须立刻整改,对于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者,取消问题存在部分的工程施工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经济处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