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基建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规范山东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工程建设合同行为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管理的范围
学校授权基建处负责的基建工程合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材料或设备采购、技术咨询、服务及其他合同等)的起草、评议、审核、会签、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业务。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
(一)基建处主管科室拟定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权利、义务和双方责任明确,文字表达准确。合同由相应主管科室起草后,征求各科室意见(重要合同需提前与学校有关部门科室沟通),经基建处副处长、处长初步审核,按审核意见修改并经基建处工作例会通过,基建处处长签字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校长办公室等)和分管校领导会签工作,大额合同按学校规定办理大额合同送审会签批签单,手续全部完成后,送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山东中医药大学公章。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二)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工程前期合同,由基建处办公室负责起草,合同审核、会签、签订流程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基建处材料科负责起草,合同审核、会签、签订流程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四) 施工总包、分包合同由基建处工程管理科负责起草,合同审核、会签、签订流程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五) 修缮项目合同由基建处工程管理科负责草签,合同审核、会签、签订流程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四条 合同的履行
基建处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合同条款,工程实施中,勘察、设计、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等相关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日常管理,认真履行合同,按合同条款、程序规范办理各项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向基建处工作例会汇报合同履行情况,基建处相关科室有职责督促合同对象对合同学习,并提高合同执行力度。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工期改变等重大变更时,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程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合同的终止
工程实施结束,合同双方责任、义务全部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终止。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合同争议若需要进行诉讼解决的,必须与学校法律事务室协商确定方案按照合同约定组织进行。
第八条 合同的存档
合同正式签订后,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文本送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校长办公室并办理签收手续,基建处办公室按规定存档,并及时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及合同管理等工作进行系统的评价。通过合同的评价,总结经验、研究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工程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