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廉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22文章来源:基建处 浏览次数:

基建处廉政工作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战略,认真落实《中共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加大问责力度,严肃党风党纪,突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总结,促进基建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预防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保证实现学校基本建设优质廉洁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1.坚持注意预防的原则。基建未动,监督先行,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案件的发生。

2.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认真学习党规党纪和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做到懂规矩,守纪律,依法按章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建设管理能力。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中央和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要求,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有效可行的廉政制度和措施。

4.坚持建设和廉洁双验收的原则。基本建设竣工时,实行建设工程和基建工作人员廉洁双验收。从工程建设的过程和结果检验廉洁,以廉洁保证工程建设,实现基本建设优质廉洁的目标。

第三章 十条规定

1.严格执行会议集体决策制度,不准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的事项;不准利用职权或关系干预和插手工程承发包,物资采购等工作;不准向工程项目部或承包单位推荐工程队和供应商。

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环节;严禁泄露标底等保密信息。

3.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国家标准,在工程验收和工程决算中,不准简化程序和降低标准。

4.不准向施工方、材料商索要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不准接受施工方以劳务费、加班费、津贴等各种名义提供的酬金。

5.不准在施工方、材料商报销应由学校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准暗示或接受施工方、材料商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及出国()旅游等提供资金。

7.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施工方、材料商宴请、商业娱乐活动。

8.不准介绍配偶、子女、亲友参与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准自己的亲属参与由施工方承接的其他工程的经济活动。

9. 建设工程中的所有业务洽谈、现场签证、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参加,不得单独行事;重大业务需由审计和监察部门参加。

10. 不营私舞弊、不借公济私,不贪赃枉法,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学校利益的事。

第四章 违纪违法查处

对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本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或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用于其它活动谋取私利的。

2.工程招投标中工作人员泄密或帮助投标单位中标谋取私利的。

3.与施工单位串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弄虚作假或私冒工程量,隐蔽工程谋取取私利的。

4.建筑设备、材料采购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商业贿赂的。

5.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以上廉政建设制度在施工现场竖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投诉地点:山东中医药大学纪委(监察处)

山东中医药大学基建处

201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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