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建筑工程乙供材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8文章来源:基建处 浏览次数:

为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更好地控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 材料的询价、招标程序

(一)暂估价材料的询价、招标程序

1、乙方按期申报材料采购计划

对于施工合同中明确的暂估价材料,乙方需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材料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需用数量、需用时间、技术质量等级、供货地点、招标文件编制时间等。乙方提交的采购计划必须先提交监理方,由监理方审核后报基建处。乙方应对报送的材料采购计划的时效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并要严格执行。

2、材料的询价、定价

材料采购计划经监理方、基建处审核确认后,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基建处、工程跟踪审计、监理方、乙方共同参与材料市场询价或现场询价工作,由监理方组织市场询价或现场询价会议,在满足施工合同要求的质量、工期等前提下,核定最佳性价比的材料价格、规格、质量等级,核定的价格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

3、材料采购形式

共同确定材料价格、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技术参数后,如需招标的,经监理方转交乙方,由甲方参与、监理协助、乙方组织材料招标,乙方与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复印交基建处备案。

(二)其他材料的采购程序

乙方需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监理方提交材料采购申请单,包括材料品牌、规格、数量和价格,基建处、监理方、跟踪审计审核确认后,乙方按施工合同要求进行采购。

二、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1、招标采购的按中标单位样品封存。其他采购的材料,乙方应在计划采购前15天向监理方报送样品。所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质量足以表明已确认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和其他特征的最低要求。

2、乙方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标明报送样品的准确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批复意见栏。监理方应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乙方回复经甲方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甲方和监理方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进场验收的标准。乙方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甲方和监理方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5、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负责封存于现场,乙方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三、材料的进场验收、检测

1、乙方要提前通知甲方材料到货时间和地点,以便甲方、监理方参与验收、跟踪检验,必要时甲方、监理方将抽样检验,乙方要积极给予配合。

2、进场材料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及图纸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和复验。以甲方、乙方、监理三方确认封存的样品为验收依据。

3、材料进场时必须出具正式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或材质化验单,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等资料。

4、各种设备、构配件,必须具有厂家批号和出厂合格证明,并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乙方必须按《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对进场材料从品种、规格、标志、外形尺寸等进行检查,确定无外观质量问题。

6、监理负责检查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是否齐全,复印件须加盖供方公章,内容必须满足施工要求和管理需要。检查同一批进场的产品型号、规格是否一致,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不合格材料杜绝进场。

7、基建处监督材料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在质量、数量、供货时间上是否符合工程进度要求,并在材料验收单上签字。

8、国家规范要求必须检测的材料,乙方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部门对材料进行检测,检测费由乙方承担,并严格执行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

四、材料管理制度

1、乙方应设置专门的材料库,防止在施工现场材料乱堆放,材料应按类别分类摆放,对于不同材质的材料应设法分区存放。

2、材料需设专人妥善保管,防止钢材生锈,PVC管材暴晒,阀门淋水等现象。

五、对不合格材料处理及相关责任规定

1、凡发生材料与样品、质保书、批号不符者,甲方、监理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并清退出场。

2、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对抽查单批次材料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影响工程质量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发现资料不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供方在3日内补齐,否则按不合格材料处理。

4、乙方不得使用未经甲方审批的材料,分批进场的材料必须同样品一致。如因材料质量、供货等问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需更换材料品牌时,必须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材料审批。

5、乙方与供应商在买卖交往中,因货款不清产生的矛盾与甲方无关。因供货拖延影响工程进度的由乙方负责。

山东中医药大学基建处

201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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