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及进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01文章来源:基建处 浏览次数:

基建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及进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经研究决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组织实施现场的七通一平工作,并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二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

第三条 施工现场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甲方对施工现场的任何意图都需经过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严格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的质量,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工程上去。

第六条 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及时做好隐蔽签证,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手续。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各工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和各种形式的工程协调、联系会议,并做好记录,负责办理各种有关验收手续。

第八条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坚持维修回访制度,在保修终止前十天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回访,并填写回访单,对所存在的问题全部返修合格才能认为保修期已满,以签证后的回访单作为保修款之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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