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设计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01文章来源:基建处 浏览次数:

基建工程设计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第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施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设计单位、业主、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并负责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二条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三条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应注明增加部分费用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设计变更一般经由项目负责人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项目负责人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重大变更经报主管处领导阅批后进行。

第五条 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需参建各方到场集中会签原始凭证或正式签证单,监理、审计及相关管理人员任何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处长在内)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费用超过10000元的报处领导批准。所发生的工程签证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7天。

第六条 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主管处领导、处资料室和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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