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计字【2014】5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教育厅主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校建设选址。高校应按照我省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战略和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自身发展情况,确定校区建设选址;高校校区建设选址应充分考虑校区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地质情况等因素,把安全放在首位;高校校区建设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和区域发展规划,应与当地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进行充分协商,保证校区市政配套工程的建设。
二、校园总体规划。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一)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二)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高校应当委托乙级以上规划或建筑设计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四)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征求省教育厅意见,省教育厅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高校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送省教育厅备案。
(五)高校应当根据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按照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高校建设项目申报。高校申报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省教育厅初审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高校报省教育厅审核报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核报批环节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凡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咨询评估工作。
(一)高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请示文件;
2、校园规划;
3、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4、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5、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7、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8、资金筹措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总论;
2、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3、场址选择;
4、建筑方案选择;
5、节能节水措施;
6、环境影响评价;
7、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8、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9、项目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1、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12、财务评价;
13、社会评价;
14、研究结论与建议。
(三)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报批。
(四)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五)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请示文件;
2、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年度投资计划。高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按照“保重点、保续建”的原则,优先安排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保证续建项目按建设工期交付使用。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年度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学校自筹投资计划,以及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
(一)高校应于每年的10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报送下一年度预算内及自筹资金投资建议计划。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达。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建议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2、建议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3、预算内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4、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可直接申报新建项目;
5、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二)调整计划原则上为学校自筹资金投资计划。调整计划的编制和申报要求参照建议计划,于本年度7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五、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高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一)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二)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三)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总投资应控制在概算上下浮动10%的范围内;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
(五)高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六)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七)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八)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六、建设资金管理。建设项目资金应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拨付。
(一)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按国家有关审计要求进行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移交手续。
七、基建管理机构。高校应设置专门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校园总体规划管理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基建管理人员要求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并保持相对稳定。基建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熟悉基本建设管理,有一定实践经验,或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高校基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有关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八、规划建设信息化管理。高校规划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以地理信息技术为载体构建的基建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高校应成立以主管领导牵头,基建部门为主,国资、财务、教务、办公室等部门参加的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审核和发布,保证信息系统数据全面、真实、及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日常维护。不得在系统上发布与基建工作无关的消息,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
九、基建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高校应应明确专人负责基建统计工作,报表报送要做到及时、准确。
十、基建制度建设。高校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将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使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做好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严禁各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山东省教育厅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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